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8 02:26:26
原告:张某;被告:南京金*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1993年3月2日,张某与金*富签订顾客契约,在金*富开户从事日-盘期货交易,帐号J1592.同日,张某与金*富经纪人汪某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汪某代办递送交易单据、签收帐单、签收保证金催缴通知书等手续。张某1993年3月2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3月16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3月26日从J1381帐户上转入保证金25万日元,4月14日存入保证金00日元。张某从1993年3月3日起开始日-盘红豆期货交易,至1993年6月7日,帐上存入的保证金共计2772076日元全部亏损。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