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8 06:26:1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我军历来有严格的群众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战时群众纪律,败坏我军的声誉,损害我国与战区群众的关系,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增加我军作战的困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为国内刑事法律所禁止,也为国际法所禁止。例如我国全国常委会1956年11月5日批准承认的1949年《关于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就有禁止性规定。掠夺,主要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通常又简称为“战区”。如抗美援朝、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我军的军事行动地区就涉及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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