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9 07:25:17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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