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8 16:36:36
专用认证期限最新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的,取消认证确认期限。【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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