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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9 21:36:09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其中的“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为“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目前,已经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取消。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相应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予以全文废止。因该公告对纳税人专用发生被盗、丢失后刊登“遗失声明”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该公告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废止。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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