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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9 21:28:28
法律分析:不可以。作废:是在开票当月,所开与实际不符,可将其作废,重新开具。开票有误的,必须收回原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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