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9 21:32:49
如果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应区分设立来确定优先顺序。(1)如果先设立质权,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先设立抵押权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的受偿。因为即使基于抵押合同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之后立即设立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清偿。质权与抵押权都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质权人与抵押权人的债权届满未受清偿时,就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和抵押权的目的不在于对物的实际使用和收益,而在于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取得。在此意义上,质权和抵押权都可以往外流为价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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