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9 16:59:17
《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原四十六条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本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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