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8 10:30:07
律师分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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