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8 13:19:38
【基本案情】2008年5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工厂工程交由承包人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35天,每延期7天承包人支付20万元。工程于2008年5月13日开工,2009年1月5日竣工。后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发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请问: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律师观点】1.哪些情形下承包人可以申请工期顺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发包人未能如期提供图纸以及开工条件,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因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等情况,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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