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08 13:16:44
首先,实行警衔制度,是增强人民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的一种制度安排,实行警衔津贴是对人职业奉献的一种额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退休后保留警衔,但不得配带警衔标志。1992实施警衔条例时,尚没有警衔津贴一项,警衔津贴是从1995年实施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安全、监狱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人民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同时在第五条其他规定中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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