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11 05:57:17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个人专属法益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第四章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剥夺、破坏、妨害、损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自然人与单位(强迫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均可成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主体,其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本章的犯罪对象主要为人(在具体的个罪中才会有妇女、老人、儿童的具体区分),在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犯罪对象是住宅,在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中犯罪对象则是邮件、电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根据犯罪对象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可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不同的附加刑。一、诬告如何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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