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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3 08:4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但从房产的角度来看,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从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两个重要观点:一是发生这种转让抵押物的情况,得优先保护抵押权二是受让人可以选择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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