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15 01:30:40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解释》,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解释》明确,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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