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15 01:37:51
法律分析: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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