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15 08:43:49
“商场几乎都是这样的规定,所以对于心仪的打折商品,要提醒自己入手前要想好。”。“打折只是促销手段,商家应对出售的商品负责,对于消费者而言,该争取的还是要争取。”。“遇到这样的事儿只能自认倒霉了呗,不过我觉得,在不影响二次销售单的情况下退换商品是可以的。”。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打折、特价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很正常的现象。然而,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或维权意识淡薄而做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这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俗称“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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