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19 00:41:46
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根据《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附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延缓入学的,应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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