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16 02:17:40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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