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15 20:02:40
对贪污罪未遂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理论界各执一词,司法解释也避而不谈,可谓悬而未决。日前,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再次遇到这一问题,故而旧话重提。关于贪污罪既、未遂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贪污罪无未遂。从现行的法律条文来看,贪污罪是根据实际取得公共财物的多少来处罚的,无实得额就无处罚依据,即“实得说”或称“否定说”。二是贪污罪有未遂,但须数额巨大,才能定罪处罚,暂称为“折衷说”。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罪、诈骗罪的相关解释,既然盗窃未遂、诈骗未遂要情节严重,才能定罪处罚,那贪污未遂也应比照适用,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承认贪污罪有未遂,只是在处罚时有所取舍。三是贪污罪有未遂,即“肯定说”,这也是笔者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一、我国刑事立法采用了世界通行的立法体例。贪污罪的立法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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