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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3 21:20:14
依第159条的规定:发起人、违反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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