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3 04:59:5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1、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2、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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