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4 07:28:30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4、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5、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6、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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