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1:41:03
律师分析。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国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举行全国土地会议,于九月十三日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公布。这份文件不但肯定了一九四六年《五四指示》所提出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法律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第四条 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注:本条所称应予废除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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