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5:26:36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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