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5:16:5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刑法对玩忽职守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使渎职罪的主体单纯化,体现了我国刑法集中、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精神。以上几种人员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上是在国家机关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那么这些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是否也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来处罚呢?为此,2002年12月28日,全国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立法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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