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3:44:4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主要是通过询问的方式,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或制作录音、录象加以固定和保全。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冤或者人民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情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严刑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了特殊情况外,并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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