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3:52:30
(1)人民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2)人民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3)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4)对于机关执行人民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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