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6:05:36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三)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四)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第七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