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6:11:48
哪些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1、“普通赌场”的开设“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坐庄,接受参赌者的投注,通过获胜几率上的差异获取多数参与者的财物,实现其营利目的。第二种形式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的场所、工具与服务,通过抽头渔利、收取佣金或高额的场地费、设备使用费的行为。2、“网络赌场”的开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是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是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是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是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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