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3:22:04
法律分析: 全日制硕士及以上人才,在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教授、正高级工程师等青年高层次人才,申报当年1月1日不超过45周岁,给予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生给予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法律依据:《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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