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2:45:03
眉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1、凡经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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