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5:01:11
办理程序;(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