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5:57:5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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