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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1:39:39
法律分析。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101/t20210111_12795_ext.html,在此网站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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