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0:53:43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网友提问:为什么不能采用无过失责任作为归责原则 律师解答:姑且不论严格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孰优孰劣,但至少可以肯定二者是绝对不相同的。我国理论界过去一直把二者混为一谈,造成了对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不适当看法,这应予以纠正。因为它仅对损害的一部分进行补偿,它往往使赔偿要少于受害人的损害总额。所以无过失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