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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1:32:36
当事人确有困难,环保处罚的罚款交不起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一、怎样处罚行政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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