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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1:30:11
解释: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的规定。根据部门的“三定”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相对而言,行政部门的层次越高,更多的是进行的制定与指导。行政部门的层次越低,更多的是办理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事务。在层次,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部门是劳动保障部内的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处,其具体职责包括:拟定工伤保险的基本、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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