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1:36:50
一、基本设置。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这样的: 1、各省分别设立省、地区、县、三级鉴定委员会。2、各直辖市分别设立市、区二级鉴定委员会。3、中国人民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管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二级鉴定委员会。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1、一般地,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 级或直辖市的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2、若医疗单位为省属医院、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则应向地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各省和直辖市根据《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此规定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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