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1:02:42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以下这些不同:第一,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并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第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力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于合同之外。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使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第三,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权行为责任,如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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