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1:10:20
【事实理由】。原告曹某自2018年初被招聘为被告单位文化站临聘人员,主要工作任务为卫生打扫、图书管理等。原告在聘用期间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尽心尽力完成被告文化站负责人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被告聘用原告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2018年12月7日被告支付了2018年1月至6月工资4800元,2019年2月15日被告给原告支付了2018年7月至10月工资3200元,此后原告继续在被告文化站工作,至2021年6月,被告文化站负责人突然告知原告交接文化站相关手续,明确表示不再聘用原告。之后原告无数次要求被告单位支付聘用期间拖欠工资25600元,被告却找各种理由推脱,2022年4月18日原告申请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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