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1:41:13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3、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更改开庭日期。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4、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不公开审理。5、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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