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9:22:31
法律分析。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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