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2:37:22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排除危险。环境法上的排除危险是指,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危害他人;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环境。(2)赔偿损失。环境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环境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直接损失,指环境危害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对直接损失加害人应全部赔偿。直接损失针对的是直接受到损害着,不包括间接损害者。间接损失,指因环境危害造成受害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使受害人失去预期利益。对间接损失原则上也应全部赔偿。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