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2:40:56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08年二审稿第六十七条首先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次三审稿保留了这一做法,其科学性和进步意义不言而喻。了解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司法历史和现状的人一定能够解读“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的潜台词。制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已经与现实需要严重相悖,各国通例以及学术界普遍认为,“合法排污”或者“达标排放”并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而且,该规定也与后来制定的19年环境保以及其他相关环保单行法的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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