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2:25:12
教育机构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教育机构对在其机构内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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