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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2:56:53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第二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第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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