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1:49:05
伤情鉴定委托书一般在24小时内开具。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如果被伤害人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当适时与刑事技术部门联系进行鉴定。对于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部门由办案部门委托所在省辖市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省直管县(市)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暂由办案部门委托原所在省辖市刑事技术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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