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8:47:05
是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特殊调查手段。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指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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