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0:33:03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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