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0:21:07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就是从法律上正式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而以登记对抗作为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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